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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还是借款?|盈锦律所胜诉案例,成功驳回对方再审申请,为当事人挽回近千万元借款

发布时间:2024-10-31作者:浏览次数: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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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合作中,资金往来频繁,借贷与投资往往难以明确区分。近期,盈锦律所段永国及其团队就代理了一起合伙过程中的民间借贷纠纷,并获得了一审、二审、再审的全面胜诉,最终成功为当事人挽回近千万元的借款。

01、案件背景

本案原告为李女士,被告为王先生、张先生及其合伙投资经营的公司等6位被告。李女士与王先生原为商业伙伴,共同投资于钢材。双方均已按照投资协议完成原始投资。在项目运营过程中,王先生以个人名义向李女士借款,声称用于合伙公司资金周转。李女士出于信任,在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的情形下(但口头约定了利息)多次向王先生及合伙公司名下账户转账。然而,事后王先生却否认这些款项为借款,坚称是李女士追加的投资款,拒绝归还。

 

02、一审过程

面对王先生的无理抗辩,李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段永国主任接受委托后,迅速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剖析,并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

 

在一审中,我方提交了李女士向王先生及合伙公司名下账户转账的银行记录、收取利息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这些证据清晰地展示了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而非王先生所声称的投资关系。

 

王先生则辩称,根据《股东合作协议书》,并不是其向合伙人的借款行为,而是三位合伙人为扩大经营而主动实施的原始出资之外的追加投资行为,不具有借贷经营的意思表示,因此,不存在李女士所称的“因业务资金短缺向原告个人借款”的行为。并且,没有借款合同、借据、收据等用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关键证据,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案存在所谓的利息,足以说明并非民间借贷关系。并且其目的是为了收回在合伙期间的投资款。

 

经过法庭质证后,一审法院在综合审查双方证据后,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之规定,判决王先生及其公司归还李女士借款本金及利息。

 

03、二审挑战与应对

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中,他进一步强化了款项为投资款的抗辩,并称根据双方签订的《股东合作协议书》可以看出,他们之间形成了合伙关系,在最初约定的投资款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情况下,开始追加投资。因此,此款项不是“因业务资金短缺向原告个人借款”而是“投资款”。

 

面对二审的挑战,段永国主任及其团队再次深入研究案情,准备了更加充分的应诉材料。我们针对王先生的抗辩逐一进行了反驳,并强调了以下几点:

 

1、针对所说的投资款不符合一般投资性质属性和一般做法:答辩人在巨额追加合伙投资的情况下,双方合伙股份比例却不发生变化,不符合追加合伙投资的性质和属性。而且双方对追加投资无任何合意,各方追加投资金额多少不确定,不符合追加投资的习惯做法和一般人的认知。

 

2、被答辩人在一审答辩及阐述举证目的与二审上诉对于所称是己方完成追加投资的方式上陈述是不一致的,相矛盾的。

 

3、如果是合伙投资款,那么按照属性就不会有固定的收益,但事实上每月都有清晰的利息收入。被答辩人将利息辩称是每月固定收益与其主张的是追加合伙投资款的性质是相矛盾的,无论是固定利息还是被答辩人所称的固定收益,只要是收益是固定的,就不是被答辩人所称的合伙追加的投资款性质。

 

4、借贷关系的成立:双方之间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李女士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和水载明利息字样,结合双方通话录音可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4、驳回再审申请

一审、二审我方均已胜诉,但王先生仍不甘心。他以有“新的证据”为由提起了再审,试图通过法律程序拖延时间、逃避债务。

 

再审法院在全面审查双方证据和辩论意见后,认为:

1、李女士投入合伙的资金明显要高于《股东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的实际投资,明显不符合投资习惯;

2、王先生虽不认可转给李女士的616万元及利息是偿还的本金利息,但其并未否认是其偿还,并且其再审申请书并未对616万元性质提出异议;

3、王先生还主张应将4,737,613元作为本金予以扣减,故与其主张的案涉款项未打入其账户不能认定系其借款的理由相互矛盾;

4、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的转款是其追加的投资款。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05、段永国律师提示

现实生活中,为逃避债务,居心不良的合伙人将合伙人之间个人借款混淆为投资款的情形并不少见。合伙与借贷分属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司法实践中,区分二者需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合伙具有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征;第二,无论借贷关系中的借贷人使用借款是否存在收益,均应按照双方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第三,区分两者不应拘泥于协议名称,而应综合考量协议达成的背景、协议内容、履行过程等综合分析来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体现个人真实意思表示,清晰界定合同关系,确保合同内容与合同名称真实一致。如果想要合伙,应当签订合伙合同,明确合伙重要事项,仔细审查协议条款,避免陷入投资陷阱;如果是借款收息,借贷双方应签订借款协议,最好对款期限、支付利息等形成书面记录,留存相关证据,以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注:以上涉及的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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