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往往是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起点。但实践中,若控告人遭遇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并非意味着权利救济的终结。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三条救济途径,今天喻建立律师结合法律规定与实务操作,为大家清晰解读这三条路径的具体适用。

法律救济途径之一
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法律救济途径之二
向同级检察院提出申诉。同级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应当立案侦查。
法律救济途径之三
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但被害人须举证证明被告人侵害其人身、财产权利,且公安机关不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此为公诉转自诉案件。
在实际操作中,被害人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途径,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借助法律专业力量梳理证据、把握程序节点,确保每一项权利都得到充分行使,让正义不被“不立案”阻挡。
本文作者:喻建立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