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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对认罪认罚案件只能被动接受和束手无策吗?

发布时间:2025-08-26作者:浏览次数:48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基本刑事诉讼原则之一。但司法实践中其遭到业界人士诟病,认为其严重挤压了辩护空间、限缩了辩护权,甚至直言侵害法院的审判权。对此,喻建立律师认为这种状态并非法律规范的原因,而是认识错误和实践偏差所导致。辩护律师对认罪认罚案件并非只能被动接受和束手无策。

第一,律师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

辩护权源自我国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保护。”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行使辩护权既不依附于公安司法机关,也不完全听命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二,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行使辩护权
     律师职责是提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材料和意见,目的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第三,认罪认罚具结书无需律师同意
     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在场”并非“同意”,律师可能对认罪认罚存有异议,此规定为律师辩护预留下广阔空间。

 

第四,法定例外情形均为律师辩护的重点

刑诉法规定,对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对以下情形,法院将依法判决:

1.行为不构成犯罪;

2.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4.被告人否认指控犯罪事实;

5.指控罪名与审理认定罪名不一致;

6.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检察院不调整或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

这些例外情形均涉及被告人重大利益,律师应积极辩护、大显身手和大有可为。

所以,辩护律师对认罪认罚案件不是被动接受、束手无策和无计可施,而是享有巨大辩护空间和辩护价值。对此,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应该增强信心,及时委托和依靠律师实施有效辩护,才能保护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喻建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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