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锦律师事务所段永国主任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洞察力,成功办理了一起涉及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刑事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判决,获得了家属高度的认可。
01、基本案情:
河北某医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国有改制企业。郭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还实际控制着随后因业务扩展而成立的某医药连锁公司及某X医药公司。2010年,某X医药有限公司为了经营需要,其部分股权被某国药控股公司收购。在此过程中,郭某利用公司资金,将某X医药公司的注册资本从50万元大幅增至1800万元。
随后,郭某与贾某代表某邦,与某国药控股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将剩余的金额转入了贾某的银行账户。同年,被告人郭某、贾某转给王某336万元,作为个人投资,后将该笔资金归还。2013年,被告人郭某擅自决定,将公司资金10万元出借给该公司职工李某用于个人购买住房。2017年,李某将10万元归还。
公诉机关认为贾某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并依法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02、精准辩护,为当事人减轻罪名
段永国主任作为贾某的辩护律师,在接手案件后,立即对案情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他敏锐地指出,判断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通过详细调查资金流向、使用情况及最终归还情况,段主任发现贾某所涉的336万元资金虽曾用于个人投资,但已全额归还,这表明贾某没有长期占有或侵吞公司财产的意图。
基于此,段主任精心构建了辩护策略,强调贾某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即主观上缺乏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公司财产损失。
03、判决结果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段永国主任的辩护意见,认定贾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仅就挪用资金行为作出判决。这一结果不仅为贾某减轻了罪名,也彰显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精准辩护的重要性。
04、段永国主任办案结语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必须注重具体犯罪情节是否均符合被指控罪名的构成要件。只有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均符合,才能构成犯罪。本案的成功辩护,正是基于对法律条文的深刻理解和对案件事实的精准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