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面临着更为复杂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在刑事法律领域,一旦触犯法律红线,不仅可能给企业的财产和声誉带来巨大损失,还可能使企业负责人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因此,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高度重视法律风险防控,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北京盈锦律所段永国主任拥有20年以上法律服务经验,本文将结合他多年的刑事办案经验,对企业常见的刑事案件罪名进行梳理,旨在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和识别潜在的法律风险,提升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为企业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保驾护航。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
1. 非法经营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罪名解析:企业或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国家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经营活动,或者买卖进出口许可证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非法经营罪。
立案标准:非法经营案作为一类严重的经济犯罪,其涉及的种类广泛且复杂,涵盖了从烟草、证券金融、外汇交易到出版物管理、电信业务、食品安全、非法放贷等多个领域。法律还设置了一个兜底条款,即“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新型非法经营行为,确保法律的适应性和前瞻性。
针对每个种类涉及的立案金额也不同,后续我们会更有针对性的发布解读文章。
2. 串通投标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罪名解析:投标人或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将构成串通投标罪。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
第六十八条 【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罪名解析:企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立案标准: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吸收对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等。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侵犯财产犯罪
1. 职务侵占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罪名解析: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将构成职务侵占罪。
关于本罪量刑时有关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
1、数额较大:职务侵占金额达到三万元,应予立案追诉。
2、数额巨大:职务侵占金额达到100万元,为数额巨大。
立案标准: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挪用资金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罪名解析: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进行非法活动的,将构成挪用资金罪。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
第七十七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三、贪污贿赂犯罪
1.行贿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罪名解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量刑标准:
一、立案(数额较大)标准: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情节严重标准: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处罚标准: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其他常见犯罪
1. 逃税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罪名解析: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将构成逃税罪。
立案(数额较大)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
第五十二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2. 欺诈发行证券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罪名解析: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构成欺诈发行证券罪。
立案(数额巨大)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
第五条 【欺诈发行证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募集资金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营业收入达到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五)隐瞒或者编造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七)为欺诈发行证券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八)为欺诈发行证券向负有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或者人员行贿的;
(九)募集的资金全部或者主要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十)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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