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70-5535

一审胜诉,二审驳回对方上诉|盈锦律师成功维护当事人三千多万工程款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5-02-18作者:浏览次数:1097

近日,北京盈锦律所段永国主任团队代理的某建设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由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胜诉判决,充分展现了盈锦律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01、基本案情

 

建设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了《XX工程施工协议书》,详细规定了承包方式、工程费用、质量标准、施工期限、付款流程、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处理等关键条款。然而,在施工过程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长期拖欠工程进度款,不按约支付行为使得建设公司垫资也难以为继,最终迫使建设公司不得停工并中途退场。在双方未正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公司单方面采取行动,引入新的施工队伍并擅自继续施工。

 

随后,建设公司作为原告,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合同》和补充协议,并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其利息。对此,房地产开发公司提起反诉诉请建设公司承担施工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工人信访等违约责任,并支付垫付费用及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修复等费用。

 

本案焦点:

1、案涉工程中途退场没有经过正式的竣工验收,建设公司因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而被迫撤离。那么如何举证证明建设公司已完工工程量的多少和已完工工程质量合格是本案的重中之重。

 

2、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已经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但房地产开发公司却认为鉴定结论数额偏高,自行委托另外的鉴定机构作出了鉴定结论,欲申请重新鉴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段永国主任与当事人深入沟通后,决定采取以下策略:首先,对于已完工的工程量,提出进行分项验收的方案,并成功获得了分项质量验收合格报告,这份报告将有力地证明我方已完成工程量的质量合格。其次,针对已完工工程量的具体数量问题,通过回顾与监理工程师在退场时签署的施工界面,段主任认为该明细界面可以作为一个关键证据,用以证明我方实际施工的工程额范围及工程量。

 

针对案件的第二个核心争议点,段主任通过对全案证据的细致梳理与深入分析,敏锐地发现了开发公司所依赖的自行委托鉴定结论中存在的问题:鉴定人员与开发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这直接影响了鉴定结论的公正性。更为关键的是,这位鉴定人员不仅在一审中以证人身份出庭,还在二审中转换为以专业知识人员的身份再次出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于规定》(2019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的规定进行了反驳,该观点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在段永国主任团队的不懈努力下,一审法院最终作出了对该建设公司有利的判决。判决解除了双方之间的施工协议及补充协议,并判令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三千多万元。同时,法院还驳回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的部分判项,并要求建设公司承担多项违约责任。

 

面对该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段永国主任团队再次展现出了出色的应变能力和专业素养。针对其上诉请求中的每一个问题,都进行了有理有据的反驳和论证。特别是在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异议问题上,段主任通过书面回复和申请鉴定机构出庭说明等方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使得二审法院对鉴定意见书予以了采信,并未准许其重新鉴定申请。

 

此外,在多项关于工程质量、施工延误以及农民工上访违约等问题上,段主任通过提交大量证据和法律依据,充分证明施工过程中的造成工期延误以及农民工上访的原因和责任,是开发公司未按约支付和变更设计造成的,建设单位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此次案件的全面胜诉,充分展示了段永国主任团队在处理复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方面的专业实力和卓越成效。

 

北京盈锦律所将继续秉承“诚信、专业、为客户创造价值”的服务理念,为更多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段永国主任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研究生学历。

擅长领域:

民商事领域:房地产与建筑施工、公司领域争端、商事金融、企业重组并购、合同纠纷等。

刑事辩护领域:虚开增值税发票、诈骗、非法拘禁、非法经营、挪用公款、行贿、受贿、滥用职权等重大犯罪。

 

荣誉和社会职务:

·曾获省级“优秀律师”称号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

·曾获省级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曾获省级“千名好支书”称号等荣誉

·曾获聘省级营商环境监督员、市级司法监督员、市级公安局法律顾问、区级人民政法法律顾问、柳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邯郸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社会职务。

 

法律咨询

400-070-5535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律师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