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70-5535

同一案件十年前败诉,为何十年后能反败为胜|重复起诉胜诉案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4-10-08作者:浏览次数:1023

引言

十年前,某钻井公司因建设工程纠纷案起诉某集团公司,但在一审、二审中均未能取得胜诉。2024年,北京盈锦律师事务所段永国主任代理该案件后,他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逻辑推理,认为此案件或有转机,段永国主任认为该案的焦点问题为:本次诉讼是否构成对前诉的重复起诉?经过查找相关案例、裁判观点、法律规范并结合案件事实,段律师制作并向法院提交了《不构成重复起诉案例分析报告》,有力地论证了该案件不应被视为重复起诉。最终,这份报告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并在重新起诉后,获得了胜利。

 

【与段主任联系:13120183555】

 

基本案情

2012年初,某钻井公司与某集团公司经协商,就某地质改造工程达成了合作意向。双方约定,由钻井公司负责实施采掘及注浆改造钻孔打钻工程。为确保双方权益,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集团公司负责钻孔施工期间的占地、复耕、修路以及处理工农关系等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然而自施工以来,该集团公司因未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支付占地费、复耕及修路等相关费用的原因,而造成工农关系矛盾激化,导致钻井公司在施工完毕后,钻机等设备无法撤离施工现场。给钻井公司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2015年,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能源公司支付工程款,但未支持停工损失的诉求。钻井公司对这一判决不满,随即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

2024年,该钻井公司负责人找到段永国律师,段律师经过分析研究认为尽管十年前该案件已经败诉,但仍有转机,本案的焦点是是否可以重新提起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段永国律师通过对最高院民一庭专业实务论著、裁判文书网、最高院判例等相关资料的研究,有大量的判例表明:

1、如果诉讼标的(法律关系)不同,则不构成重复起诉。

2、如果受损害方因对方违约行为导致其财产损害而提起违约之诉\侵权之诉,但并未获得法院支持的,此时受损害方基于违约\侵权行为产生的请求权并未得以实现,在请求权发生竞合的情形下,受损害方基于侵权\违约产生的请求权仍然存在。

 

段永国律师基于相关案例、最高院裁判观点等,提出了变更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的诉讼策略并向法院提交了《不构成重复起诉案例分析报告》。

 

该报告详细解释了停工损失与经营损失不是同一概念和性质。前诉主张的停工损失是需要租赁设备而应支付的租金损失。而后诉本案诉讼请求是经营损失,不能撤场期间而造成的经营损失,经营损失则可由鉴定机构对钻机设备不能撤场而给公司企业造成的经营损失进行评估鉴定,很明显后诉主张的经营损失与前诉主张的租金损失明显不一致、不相同。何况,前诉诉讼请求主张的的租金(停工)损失也并未支持,实际未获得任何利益。

 

最终,法院采纳了段律师的意见,认定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并判决钻井公司胜诉。

 

典型意义

此案不仅体现了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灵活性,更彰显了律师在复杂法律环境中寻找突破口的专业能力。段永国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敏锐的案件洞察力,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声明

北京盈锦律师事务所所刊登的文章仅供学习和交流,不得视为盈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来源“北京盈锦律师事务所”及作者署名。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律师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