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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借名买房”还是“赠与”?父亲诉女儿偿还422万元售房款,唐凤岭律师力证无借贷合意,驳回对方全部诉求

发布时间:2025-07-10作者:浏览次数:217

近日,我所唐凤岭律师成功代理了一起因家庭矛盾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采纳唐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老张夫妇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此案充分展现了唐律师在物权法、合同法以及证据规则运用方面的高超专业素养。

 

 

01

案情回顾:

因家庭矛盾引发的多重法律纠纷

 

委托人小张的父亲老张,曾于2011年出资购买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处房产(简称“海淀房产”),并直接登记在小张名下。2016年,老张作为小张的代理人将该房产出售,所得款项422万元存入小张账户。随后,小张夫妇使用部分款项(自述275万用于购房,其余用于装修税费及支出)购买了北京市昌平区的一处房产,登记为小张夫妇按份共有。后因家庭矛盾,老张夫妇与小张夫妇关系恶化,并引发了一系列诉讼,包括排除妨害、合同纠纷、物权保护纠纷等。

 

本次诉讼中,老张夫妇主张2016年出售的房屋所得款422万元系借给小张使用的借款,要求小张夫妇偿还本金及利息。

 

02

案件核心难点:

厘清是“借名买房”还是“赠与”

 

      老张夫妇以海淀房屋系“借名买房”为由,试图推导出售房款应归其所有,进而主张该款项出借给小张夫妇。唐凤岭律师作为小张夫妇的代理律师,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核心法律争议点,并在庭审中进行了强有力的论证与驳斥:

 

1. 彻底否定“借名买房”主张

     唐律师指出,海淀房屋由老张出资购买并直接登记在小张名下,双方从未签订任何书面的代持协议。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登记人小张即为法律认可的房屋所有权人,享有包括处分权在内的完整物权。老张夫妇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存在代持合意。因此,老张夫妇关于“借名买房”进而主张对售房款享有所有权的基础完全不成立。

 

2. 实质应为赠与关系

       基于购房出资及登记事实,结合家庭关系背景,唐律师有力地论证了老张当年出资购房并以“婚房”名义将房屋登记在女儿名下的行为,更符合父母对子女赠与财产的法律特征。老张夫妇未能提供反证推翻这一合理推定。

 

3. “借贷关系”核心要件

—借贷合意缺失

       本案的核心诉求是民间借贷。唐律师指出,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核心要件是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即借款和还款的意思表示一致)。

 

而在海淀房屋出售过程中,老张作为代理人操作,双方从未签订任何协议约定该售房款是借给小张使用的。老张在与小张夫妇未发生矛盾之前,从未向小张主张过“欠款”,小张也从未作出过“还款”的意思表示。

 

在案件审理中,小张明确否认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老张夫妇未能提供任何直接、有效的证据(如借条、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的聊天记录等)证明双方曾就422万元达成借贷合意。

 

4.  有力驳斥无关主张

维护庭审秩序

       针对老张夫妇在庭审中试图引入与本案无关的赡养等问题以混淆视听、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唐律师及时提出异议,要求法庭聚焦借贷关系本身的法律要件,确保了庭审的专业性和效率。

 

03

胜诉关键:

专业论证与证据把控

 

唐律师在庭审中,对老张夫妇提交的所有证据进行了逐条分析、一一驳斥,特别指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借贷合意这一核心事实。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

明确认定老张夫妇主张的“借名买房”关系不成立。因老张夫妇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就422万元售房款达成了借贷合意。因此,依法驳回老张夫妇要求偿还422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

 

04

案件价值与启示

 

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唐凤岭律师准确把握了案件的法律核心 —— 借贷合意的认定。在家庭纠纷中,房产的赠与、代持与借贷往往难以区分,而法律注重证据和明确的意思表示。我所律师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等方面入手,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清晰梳理法律关系,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文中涉及的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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