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段永国主任及其团队代理的一起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终获圆满胜诉。
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对方上诉,维持了一审要求债务人偿还数百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判决。本案的胜诉,再次彰显了盈锦律师事务所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专业实力与卓越成效。

本案涉及一笔发生于数年前的巨额借款,资金经由案外人介绍转入目标公司账户,后通过《借款协议》明确债权归属。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务人未予清偿,因此当事人委托段永国主任律师团队提起诉讼。
案件的核心法律争议集中于
1. 债权人主体资格:在资金流出方与实际协议列明债权人并非同一人的情况下,如何确认适格的权利主张主体?
2. 法律关系的实质认定:在存在多名中间人、资金往来交错的情况下,如何穿透表面行为,厘清真实、直接的借贷合意?
3. “表见代理”抗辩的应对:债务人主张其向案外人支付款项构成对本案债务的清偿,此抗辩能否成立?
庭审中,段永国律师针对争议焦点逐一回应,清晰阐明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
第一,确定债权人的地位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应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规定,通过充分调取并呈现载明委托人姓名的《借款协议》、相应收据以及原始出资人对债权归属无异议的确认文件,确立了委托人在本案中的直接债权人地位。
第二,资金流向与法律关系
通过比对刑事卷宗中多方当事人的陈述、借款协议的签订主体及履行情况,明确案涉借贷关系的相对方,排除了案外人作为实际出借人的主张。
第三,否定表见代理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关于表见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构成要件,债务人作为专业的商事主体,在签订明确记载债权人信息的协议后,长期绕过协议相对方向第三人支付大额款项,却无法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难以被认定为“善意且无过失”。
最终,我方代理意见得到二审法院的充分采纳。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


段永国主任办案总结
在民间借贷领域,主体认定模糊、资金流向复杂、代理关系争议等问题频发,稍有疏忽便可能导致权益受损。本案中,上诉人以 “主体不适格”“表见代理”“款项已结清” 等多重理由试图规避还款责任,争议焦点密集且法律关系交织。但法律的公正始终建立在事实与证据之上 —— 从锁定借款协议中的债权人约定,到驳斥无依据的表见代理主张,再到厘清案外人往来款项与本案的无关性,每一步都离不开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解读和对证据链条的细致梳理。
在此也提醒广大当事人:发生借贷行为时,务必明确合同相对方、规范债权债务凭证,避免委托他人代收代付时缺乏书面授权;款项往来需留存完整转账记录、对账凭证,切勿因 “熟人关系” 简化必要手续。若遭遇债权纠纷,切勿轻易妥协,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合法途径固定证据、明确争议焦点,让法律成为权益的坚实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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