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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维权路漫漫,张迪律师巧助力——李某劳动争议案获赔超31万元(附2025版工伤赔偿费用清单)

发布时间:2025-08-06作者:浏览次数:142
“没想到能拿到这么多的赔偿,太感谢张迪律师了!”拿到仲裁文书的那一刻,工伤职工李某难掩激动。近日,北京盈锦律师事务所张迪律师代理的李某与北京某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历经调解与仲裁程序,最终为当事人成功追回各项赔偿款超31万元,全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01、工伤致残遇推诿,劳动者维权陷困境

2024年2月,李某入职北京某劳务有限公司,在某小学改建工程项目担任普工,日工资380元。天有不测风云,同年9月3日,李某在工地进行电线穿线作业时,因梯子歪倒从3米高处摔落,造成左尺骨冠突骨折、左桡骨小头骨折、左肘关节脱位等多处损伤。经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伤残等级达九级。 然而,事故发生后,北京某劳务有限公司不仅未及时支付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更因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025年5月,李某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相关权益仍未得到保障,维权之路陷入僵局。

02、张迪律师制定“先调解再仲裁”的维权策略

在了解了李某的困境后,北京盈锦律师事务所张迪律师,迅速梳理案件脉络,制定了“先调解再仲裁”的维权策略。

第一阶段:调解—锁定核心工伤赔偿

针对李某急需医疗费、伤残补助等实际需求,张迪律师首先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项目进行调解。

凭借扎实的证据准备(包括工伤认定书、医疗记录、工资流水等)和精准的法律援引,张迪律师在调解中据理力争,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北京某劳务公司需向李某支付上述款项共计约16万元,分四期于2025年10月10日前付清。

2025年5月19日,仲裁委出具调解书,确认了该协议的法律效力,为李某解决了眼前的经济难题。

 

第二阶段:仲裁维权,追讨解除合同后各项权益

针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张迪律师继续代理李某提起仲裁。通过提交劳动合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九级伤残)、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及社保缴费记录(证实公司未参保)等关键证据,清晰论证了以下权益:

 1. 依据《劳动法》规定,公司未缴社保,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条件,应支付经济补偿11400元;

2.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公司未参保,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1298元,应由公司承担;

3. 九级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1298元。

2025年7月31日,仲裁委全面支持了李某的请求,裁决公司支付上述三项款项共计约15万元。

 

03、全额获赔超31万,专业实力彰显维权底气

从调解到仲裁,在张迪律师的专业代理下,李某最终获得的赔偿涵盖了工伤治疗、伤残补助、就业补偿等全部应享权益,总额超达31万元,实现了“应赔尽赔”的维权目标。

“劳动争议案件看似琐碎,却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与尊严。”张迪律师表示,“无论是调解中的灵活博弈,还是仲裁时的据理力争,核心都是用扎实的证据和精准的法律适用,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如果您正遭遇工伤赔偿、社保纠纷、解除合同补偿等劳动争议难题,欢迎联系北京盈锦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以专业法律力量,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北京盈锦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400-070-5535)

 

注:文中涉及的当事人均为化名。

 

﹝推荐律师﹞

张迪律师 北京盈锦律所高级合伙人

张迪律师,法学本科。自2019年正式执业以来处理案件五百余件,主要从事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公司相关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正直和诚信的理念,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将律师的专业知识与丰富经验结合起来,本着亲情服务,精益求精,始终把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放在第一位,凭借勤奋敬业的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视委托人的利益为最高执业准则,为当事人防范、规避风险,提供多渠道、高效率、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案。

 

 

04、2025版工伤赔偿费用清单

具体个案赔偿需结合伤残等级、社保缴纳情况、地方标准(如北京社平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等,建议咨询律师详细了解。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较多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2、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未做统一规定。

 

(三)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未做统一规定。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2、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工伤医疗补助金适用于5-10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以北京举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五、伤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其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上述标准执行。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24年本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告:

为保证本市2024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合理衔接,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以11883元/月作为计发基数。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4188元

 

2025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4188×20=108376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25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1083760,相比上年度的1036420元增加了47340。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就业补助金适用于5-10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四)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一般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支付。

 

(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承担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六)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费用承担

 

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注:以上计算方式中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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