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段永国主任、杨志龙律师代理的王某合伙合同纠纷案,经二审法院审理最终改判,成功为当事人王某追回230万元合伙财产,以扎实的专业能力彰显了律师在解决疑难商事纠纷中的关键作用。
合伙清算遇阻,证据博弈成关键
本案源于王某与邓某的合伙经营纠纷。双方签订《股东合作协议书》,约定共同经营建筑建材等业务,合作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合作终止后,因合伙财产清算问题产生争议,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协议并分配剩余财产450万元。 一审法院虽认定合伙协议于2022年12月31日解除,但以“无法证明不能清算的原因系对方所致”“王某自行计算的剩余财产无充分依据”为由,驳回了其分配财产的请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我所段永国主任团队提起上诉。

财务资料控制权与举证责任分配
案件的核心争议聚焦于两点:一是合伙财务资料的保管主体,二是清算不能的责任归属。邓某一方辩称王某作为财务负责人,应对财务资料缺失导致的清算不能承担责任,并否认持有完整账册。
段永国主任及其团队深入研究案卷后发现,在之前的关联案件庭审记录中,邓某一方已明确承认“财务资料在公司(即其控制下)”。同时,对方在过往诉讼中曾提交过购销合同、银行流水、利润分配明细账等关键材料,足以证明其实际持有清算所需的核心财务资料。
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段永国主任团队制定了精准的诉讼策略:
01、锁定关键证据:系统梳理历次庭审笔录、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财务资料由邓某实际控制,为后续法律适用奠定事实基础。
02、精准适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48条、95条,主张“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应推定对方主张成立”,迫使对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03、破解清算困局:针对审计不能的问题,提出以对方曾认可的财务报表及专项审计报告为基础,结合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合理计算应分配财产数额,为法院裁判提供清晰依据。
二审法院认定邓某作为财务资料持有方,拒不配合清算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判决:维持《股东合作协议书》于2022年12月31日解除的认定;撤销一审驳回财产分配请求的判决; 判令邓某向王某支付合伙财产款230万元。
由本案可见,在合伙纠纷、合同争议等商事案件中,选择经验丰富、策略精准的律师团队至关重要。




合伙清算实务建议
本案暴露出合伙清算中常见的痛点问题,结合案件经验,段永国律师团队提出以下实务建议,助力合伙人防范风险:
明确财务资料保管责任:
在合伙协议中清晰约定财务账册、原始凭证、合同等资料的保管主体及交接流程,避免因 “谁持有资料” 产生争议。本案中,若早期协议明确财务资料由双方共同封存或第三方保管,可大幅减少举证成本。
强化清算配合义务
约定清算启动条件及各方配合义务,明确 “拒不提供资料” 的违约责任。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控制关键证据却拒不配合的一方,可依法推定其承担不利后果。
定期审计与财务公开
按照本案中 “财务每月出报表,公开透明化” 的约定,定期由全体合伙人确认财务状况,形成书面文件留存。本案中对方曾提交的利润分配明细账、资产负债表等,若经各方签字确认,可成为清算核心依据。
固定退伙与清算节点证据
退伙时需签署书面协议,明确清算基准日、剩余财产范围及分配方式。如本案中王某与邓某的通话录音、庭审中认可的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终止合伙” 等证据,成为认定清算节点的关键。
区分合伙与载体公司责任
若借用公司名义经营,需在协议中明确 “公司财产与合伙财产的划分标准”,避免因主体混同导致责任不清。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两公司非合伙协议当事人,驳回对其的诉求,可见主体界定的重要性。
注:文中涉及的当事人均为化名。